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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江湖一點訣】常見(住院)醫療險理賠爭議
June 17,2026
常見(住院)醫療險理賠爭議
Common Medical Insurance Claim Disputes
【保險醫生-施昱丞 Dr. Insurance / 著】
【保險醫生-施昱丞 Dr. Insurance / 著】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以下簡稱醫療險),從民國86年財政部發布示範條款以來,就一直是台灣保險市場上,重要且熱銷的險種。
然而,由於醫療科技的進步,以及社會環境的演變,許多醫療險理賠爭議逐漸發生,因此本文將會簡單說明及整理目前看到的常見理賠爭議供大家參考喔!
住院/醫療必要性
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而依據【論住院必要之判斷─兼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法院實務上,判斷此醫療行為是否真的需要住院,有以下四種學說:
(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說
(二)實際治醫師判斷標準說
(三)一般醫療水準判斷說
(四)折衷說
所以誰來認定保戶需要接受這些醫療處置? 是保戶原本的主治醫師判斷? 還是要請其他顧問醫師/醫療專家來評評理?
有時候不同的醫師,也會有不同的醫療看法衍生相關爭議。
如以下相關文章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而依據【論住院必要之判斷─兼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法院實務上,判斷此醫療行為是否真的需要住院,有以下四種學說:
(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說
(二)實際治醫師判斷標準說
(三)一般醫療水準判斷說
(四)折衷說
所以誰來認定保戶需要接受這些醫療處置? 是保戶原本的主治醫師判斷? 還是要請其他顧問醫師/醫療專家來評評理?
有時候不同的醫師,也會有不同的醫療看法衍生相關爭議。
如以下相關文章
就是在談論患者接受的「住院治療」是否符合保險條款定義中的「住院」,並且醫學上有「住院必要性」。
而近年來常見的PRP理賠爭議,其實很大一部分是在爭執醫學上有無「醫療必要性」如以下新聞說明:「PRP算不算『必要醫療』?從3起案例看法官怎麼說」。
手術定義
雖然依照美國醫師的手術定義,醫學上的「手術」範圍是相當廣泛的,並不限於傳統上說的「麻醉」、「切開」、「縫合」才叫手術。
然而,我們台灣健保支付標準創造出
然而,我們台灣健保支付標準創造出
- 2-2-7 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 (西醫)手術
- 3-3-4-3 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 (牙醫/口腔顎面外科)開刀房手術
包含在此支付章節裡面的項目,才叫真正的「手術」,許多保險公司也採納這樣的定義,衍生出許多爭議。
如以下文章
就是在探討各種情況下,如何認定保戶接受的「手術」是否符合條款的定義,醫學事實如何認定的問題。
正副本之爭
在之前的文章中
有說明醫療正本副本收據與實支實付醫療險理賠的關聯性。
雖然隨著金管會於2024年7月1日,實支實付醫療險落實「正本理賠」及「損害填補原則」,現今市售之實支實付醫療險已無法使用副本理賠,不過就過去學界及實務判決的論述及案例,實支險是否適用複保險,可否一次醫療費用事件,藉由多實支投保獲得數倍之保險金,其實有各有不同的立論基礎,或許之後仍會有相關爭議存在。
雖然隨著金管會於2024年7月1日,實支實付醫療險落實「正本理賠」及「損害填補原則」,現今市售之實支實付醫療險已無法使用副本理賠,不過就過去學界及實務判決的論述及案例,實支險是否適用複保險,可否一次醫療費用事件,藉由多實支投保獲得數倍之保險金,其實有各有不同的立論基礎,或許之後仍會有相關爭議存在。
醫療院所定義(醫院 vs 診所)
醫療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醫療法第12條規定: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而很多醫療險會約定在「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的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才會啟動給付,甚至比較早期的保單會約定只有「醫院」施作的醫療處置才會理賠。
「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醫療法第12條規定: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而很多醫療險會約定在「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的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才會啟動給付,甚至比較早期的保單會約定只有「醫院」施作的醫療處置才會理賠。
因此就會衍生以下理賠爭端
除外不保事項
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png)
所以特定的醫療狀況,是不予理賠的。如以下文章: 就是在討論這些不孕症治療/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是否可獲得相關醫療險給付?
告知不實
所以保戶故意隱瞞或不實告知,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即使公司已經承保保單,兩年內保險公司仍可以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
(※除非保險事故發生後,保戶能證明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無因果關係)
以下文章有詳細說明
所以建議大家投保保險時,誠實告知身體狀況才是上上之策,避免買了保險,出險時卻沒得理賠,還被解約不退保費喔!
已在疾病
保險法127條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所以帶病投保,已在疾病醫療險是不理賠的。
在先前的文章「帶病投保,保險會理賠嗎?─自閉症與已在疾病判決為例」有實際說明。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所以帶病投保,已在疾病醫療險是不理賠的。
在先前的文章「帶病投保,保險會理賠嗎?─自閉症與已在疾病判決為例」有實際說明。
結論
面對新興療法與精準醫療發展趨勢,雖然全民健保能滿足民眾基本的醫療服務需求,但是健保總額制度資源有限,新藥、新醫療科技,臨床療效不確定性高,可能無法全面納入健保給付,因而健保署官網,仍鼓勵社會大眾善用自己投保的商業健康保險,有效分攤醫療風險,提升醫療可近性。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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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引自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健署:https://www.nhi.gov.tw/ch/cp-1776-af36a-3122-1.html)
然而實務上,現售醫療險的條款設計,可能無法完全符合醫療現場的需要,並易衍生許多理賠事端。
希望未來台灣的商業保險市場,能夠設計出更符合臨床需要的保單,讓社會大眾可以自費投保,分擔財務風險及醫療需求,減少相關理賠爭議。
(本文修改自「常見(住院)醫療險理賠爭議」原文: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6/02/common-medical-insurance-claim-disput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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