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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判決一點通】OHSS與醫療險理賠─論【113年評字第2749號】
March 19,2026
OHSS與醫療險理賠─論【113年評字第2749號】
OHSS and Health Insurance Claim
【保險醫生-施昱丞 Dr. Insurance / 著】
【保險醫生-施昱丞 Dr. Insurance / 著】
在先前的文章「【保險江湖一點訣】不孕症、OHSS與醫療險/醫責險理賠」中有提到【111年評字第510號】因為OHSS(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入院接受治療,評議中心認定商業保險醫療險是不須理賠保險金的。後來的評議決定書,讓此項保險理賠爭議有了不一樣的保險醫學觀點,因此本文將會進行相關的介紹。
論【113年評字第2749號】
簡言之,被保險人有投保醫療/醫療日額保險附約於112年12月22日至112年12月28日,因「1.不孕症(取卵術後);2.腹內出血;3.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於C醫院急診住院治療後,欲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然而保險公司審閱病歷後,發現被保險人於112年12月12日,接受藥物促排卵,並於112年12月22日接受取卵手術(OPU)後,才出現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等病況,保險公司認定此住院屬於醫療險除外條款之「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拒絕理賠。
評議中心之醫療顧問認定:
(1).png)
所以保險公司拒賠無理由,應給付保險金!
評議中心之醫療顧問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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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保險公司拒賠無理由,應給付保險金!
看法分析
- 在【111年評字第510號中】,被保險人好像是自願捐卵,而醫療顧問被詢問的問題是「申請人之系爭事故係為自身疾病所引起,或為其取卵行為所致?」,而在【113年評字第2749號】中,被保險人是接受試管嬰兒療程,醫療顧問被詢問的問題是「住院治療是否屬於『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個案情況可能非完全一致,並且問法不同、觀點不同,可能造成醫療顧問的看法不一致。
- 有其他人分享理賠實務上,若因為OHSS住院,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有部分公司是申請成功的,看來這篇評議書可以作為理賠的參考依據。
- 雖然進入法院審理後,保險條款定義,與全民健保給付標準,能否比附援引,可能還有討論空間,不過至少在這個個案來看,全民健康保險的給付觀點是有參考價值的。
(本文修改自「OHSS與醫療險理賠─論【113年評字第2749號】」原文: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02/ohss-113-2749-ohss-and-health-insur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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