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判決一點通】腦出血+跌倒,意外(傷害)險會理賠嗎?

December 0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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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出血+跌倒,意外(傷害)險會理賠嗎?

 Brain Hemorrhage and 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保險醫生-施昱丞 Dr. Insurance / 著】

腦中風常年位居國人十大死因前五名,危害國人健康甚鉅,並且疾病發生時間快速,常讓人措手不及,此時病人可能突然失去平衡,而跌倒造成外傷。

然而若同時有腦出血+跌倒/頭部外傷,可以被認定為「創傷性腦出血」理賠意外(傷害)險嗎?本文將會簡單做整理及論述供大家參考。


 

什麼是腦中風?

關於腦中風,在先前的文章「腦中風是什麼?醫學背景知識介紹」中有簡單說明。

腦中風是腦部的血管疾病(包含狹窄、阻塞或破裂),造成腦部神經功能失常的疾病,主要分成兩類:出血性中風缺險性中風

出血性中風約佔其中25%左右,而高血壓性腦出血,常見的出血位置為:
  • 基底核
  • 視丘
  • 大腦皮質下
  • 小腦
  • 腦幹等深層腦區
所以跟一般頭部外傷的出血位置(創傷性腦出血)有所不同。

若病情明確,臨床醫師可循一般醫理判斷為外傷造成的腦出血,又或是自發性疾病造成。


 

什麼是意外傷害的定義?

在先前文的文章「食物中毒與意外傷害/責任險認定」當中有提到《保險法第131條》:

「傷害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而在保險法上的論述,應著重舉證為「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所以事件的發生有沒有「外來性」,是否「非內在身體過程(非疾病)」造成,就會是法院判決的重要考量。


 

腦出血+跌倒/頭部外傷,法院肯認意外(傷害)險須理賠


簡言之,92年4月12日,被保險人被發覺在家中死亡多時,經司法相驗後,受益人欲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竟被拒絕理賠,因為其死亡證明書上,死亡之直接原因縱為「腦溢血」,先行原因為「更衣中跌倒」及「右眼血腫及鈍力傷」,然而死亡方式則勾選「病死或自然死」而非「意外」,而被保險公司認定「非意外傷害身故」不予理賠。

法官考量檢驗員的說詞後,認定:
「由於未解剖屍體,無法十分確定腦溢血是否即為死因....對於腦溢血死者無法判斷原因是疾病或跌倒時,應做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而推定為意外傷害事故」

法官爰引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之解釋為原則。」算是很幫忙保戶了。

不然依照《保險法》所言:
「保險法第54條第2項是用以解釋不明確的定型化保險契約條款,而謂於事實不明時,亦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認定,二者不應混為一談。」


 

腦出血+跌倒/頭部外傷,法院認定為疾病造成,傷害險不須理賠

在好幾個判決/案例中(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2號浴室滑倒不是意外???傷害險理賠的關鍵一次解析)

即便被保險人合併腦出血+跌倒,民眾可能會認為有跌倒受傷,就是意外發生,意外(傷害)險該理賠,但是在一般醫理上,腦出血會造成對側肢體偏癱

(例如:患者跌倒後右側手腳無力,頭部電腦斷層檢查後發現,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左側基底核出血,依神經解剖學知識推斷患者的肢體無力,較有可能是左側基底核出血造成的。)

所以患者的跌倒外傷,對應其大腦出血位置範圍,是先出血後跌倒,還是先跌倒造成出血,大概醫師會有個底。

無怪乎法官會說「難認被保險人之失能、死亡結果,與其因意外跌倒事故間存在因果關係」,所以法院判定保險公司不須理賠意外傷害險了。


 

結論

自發性腦出血+跌倒/頭部外傷能否爭取到意外(傷害)險理賠,大部分的狀況,應回到醫學事實的認定,以及保險法上的「意外傷害」定義,若是疾病引起的自發性腦出血,為病人此次事件的主因,考量其不具「外來性」要爭取意外(傷害)險的理賠,就有難度了。

因此事先做好醫療險重大傷病險....等健康保險,甚至壽險的規劃,才能有效轉嫁人身風險哦!



(本文修改自「腦出血+跌倒 意外(傷害)險會理賠嗎?」原文: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10/brain-hemorrhage-and-personal-accid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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