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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判決一點通】熱中暑與保險理賠─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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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中暑與保險理賠─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判決

Heat Stroke and Insurance Medicine
【保險醫生-施昱丞 Dr. Insurance / 著】

根據先前的文章「『中暑』保險可以理賠嗎?─中暑與個人傷害險理賠」有些非醫學專業人士可能會以為只要大熱天在戶外活動,突然昏倒送醫就是「熱中暑」,個人傷害險應理賠,然而真的是這樣嗎?醫學上的「熱中暑」到底是什麼東西?本文將會進行相關資料整理與分析。


 

醫學定義之熱中暑(Heat Stroke)與保險法之意外傷害定義

臨床上熱中暑的定義:
 
「患者此時會出現意識不清,且體溫超過40°C(肛溫40°C、耳溫39.5°C、腋溫39°C),最後造成中樞神經異常,若不盡速處理可能會引發休克、心臟衰竭、心跳停止、多重器官衰竭、橫紋肌溶解、瀰散性血管內凝血等致命的併發症,甚至死亡,中暑患者的死亡機率約為30~80%。」

2002年美國保險醫學雜誌(Journal of Insurance Medicine)介紹關於熱相關死亡(Heat-Related Deaths)的個案分析,以下節錄文章內容並翻譯成中文:
  • 熱中暑的典型臨床症狀,包括:
  1. 核心體溫>105° F(>40.6°C)
  2. 皮膚炎熱、乾燥
  3. 癲癇發作、譫妄或嗜睡
 
  • 中暑的臨床併發症,包括:
  1. 昏迷
  2. 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C)
  3. 橫紋肌溶解
  4. 急性腎衰竭
  5. 嚴重的肝功能障礙
 
  • 「解剖鑑定可能不具有特異性......結果可能包括腦水腫、內臟點狀出血、心內膜下出血和肝細胞壞死」
 
  • 「若死者生前核心體溫無法測得,則死亡周圍的環境,以及死亡前後的環境溫度和相對濕度記錄,可以提供與高溫相關的死亡的支持性證據。

並且必須強調《保險法第131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並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因此我們不應該一直拘泥於「非疾病引起」,而因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舉證,風險事故是否屬於「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有了以上相關知識,接下來可以檢視是否判決中的個案,有機會符合醫學定義的「熱中暑」。


 

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判決

簡言之,死者於111年7月1日,於高雄旗津被發現躺在地上已無呼吸心跳,送醫急救後宣判死亡,當時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為「院外心跳停止;COVID-19肺炎。」,死者家屬想要向產險公司爭取傷害險理賠,產險公司認為死者非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拒絕理賠保險金。

死者家屬一開始主張死者是跌倒意外死亡,後來又主張死者是中暑而昏厥倒地,而後法醫解剖後,認定死亡原因為:

「甲、肺泡出血與水腫,橫紋肌溶解症。乙、COVID-19肺炎。......死亡方式為自然死。」

所以
  1. 臨床上並沒有看到,死者有明確高體溫皮膚炎熱、乾燥的紀錄
  2. 解剖鑑定明確指向另一個疾病原因,並且也不太符合熱中暑的並理解剖變化
  3. 原告未舉證外在環境造成熱中暑死亡的支持性證據

所以法官最後怎麼判,答案應該是相當明確的。


 

結論

依照先前的文章「『中暑』保險可以理賠嗎?─中暑與個人傷害險理賠」的舉例說明,熱中暑確實有機會獲得傷害保險理賠。

然而,醫學上對於熱中暑有明確的臨床定義可能發生的環境,並非病人及家屬自稱患有「熱中暑」保險公司或法院就一定會買單喔!



(本文修改自「熱中暑與保險理賠─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判決」原文: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9/113-4-heat-stroke-and-insurance-medicin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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