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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判決一點通】人工血管置入/移除與癌症險手術理賠
January 08,2026
人工血管置入/移除與癌症險手術理賠
PICC/Port-A and Cancer Insurance Claims
【保險醫生-施昱丞 Dr. Insurance / 著】
癌症治療是條漫漫長路,不同的癌症分期、不同種類的癌症患者治療方式是五花八門、各有不同,而這些治療方法要如何應對到商業癌症險的理賠標準,又有許多討論空間,在先前的文章「化療算是手術嗎?─論終身防癌險與化療理賠」中有簡單分析。
然而,注射化療藥物的前置作業「人工血管置入與移除」可以算是癌症手術嗎?在保險理賠上,又可能有什麼樣的爭議呢?本文將會簡單整理相關資料分享。
什麼是人工血管?有何用途?
在先前的文章「【保險判決一點通】何謂化療?化學治療,(療程型)癌症險會賠嗎?」、「化療算是手術嗎?─論終身防癌險與化療理賠」有提到,化學治療簡稱「化療」,是使用藥物來破壞癌細胞,以阻止或減緩癌細胞的生長,依照藥物使用方式的不同,可以是口服或是靜脈注射使用。
但是由於化療、標靶治療的藥物比較有刺激性,如果長期從周邊血管施打,可能會造成血管壞死以及皮膚肌肉損傷,為了減輕挨針之苦,醫師常建議癌友裝置皮下注射器,也就是所謂的「人工血管」。
人工血管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但是由於化療、標靶治療的藥物比較有刺激性,如果長期從周邊血管施打,可能會造成血管壞死以及皮膚肌肉損傷,為了減輕挨針之苦,醫師常建議癌友裝置皮下注射器,也就是所謂的「人工血管」。
人工血管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 植入式皮下人工血管座(簡稱PORT or Port-A)
- 植入式周邊中心靜脈導管(簡稱PICC)
裝置Port-A 人工血管,一般需在手術室進行,若全身麻醉者,可住院觀察一天;裝置PICC人工血管,多為局部麻醉,術後若無不適即可返家,大多無須住院,甚至當天可開始進行化療。
那什麼時候可以拿掉人工血管呢?臨床上當化療結束後追蹤6個月以上,未再使用人工管基座,回診時即可與醫師討論是否能移除人工血管,畢竟放置於人體內過久,可能增加感染、血栓、阻塞、血胸、氣胸或材質脆化斷裂的風險。
人工血管植入/移除與健保認定
基本上人工血管植入術,不論是PICC還是Port-A,其健保碼都是健保2-2-6治療處置,並且PICC有特別提到其健保適應症若不符合,可能需要患者自費,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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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關於人工血管移除的部分,就外科醫師分享的經驗,移除人工血管,可能須進開刀房,用「異物取出」的健保碼申報,屬於健保2-2-7西醫手術,如下圖所示:
所以健保認為人工血管植入並非「手術」,但人工血管移除有機會認定為「手術」。
療程型癌症險之外科手術理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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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整理自網路上查找現有之(療程型)癌症險保單條款內容,可以看到各家保單的「癌症手術」定義各有不同
- 可能會要求「醫院醫師」診斷,診所手術的不買單
- 有條款定義癌症引起併發症之手術,可以理賠;也有條款明確認定,癌症治療手術才理賠
- 有條款認定住院手術才理賠,門診手術不理賠
- 也有條款特別定義,健保2-2-7列舉之手術,才叫手術,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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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同的癌症險條款定義,對應到人工血管的植入與移除,當然可能有不同的理賠結果了。
實際判決/評議決定
實務上保險公司曾主張- 「人工血管的植入及取出」本身無治療癌症之效果,故非保險契約中的「癌症外科手術」
- 即便從寬認定「人工血管」手術符合「癌症外科手術」,其置入與移除應視為同一療程同一次手術,只理賠一次
如【108年評字第2076號】所述:
「參照金管會95年12月1日保局二字第09502525070號函,檢送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95年9月8日862次會議紀錄.......會議中邀集和信治癌中心醫院醫師、臺北榮總心臟血管外科醫師、臺大醫院外科部醫師,共同研商討論後決議保險公司可參考處理方式為:『投保癌症保險商品之被保險人,若經醫師診斷必須施予人工血管置入術,以作癌症化學治療,且接受該置入術並實際進行癌症化學治療者,除契約條款所約定之手術定義已明確規範係以切除方式為手術外,保險公司可考量就該項人工血管置入及移除(視為同一次)給付癌症手術保險金。』」
但是保險公司這樣的論述方式,法官一定採納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法官曾詢問原主治醫師患者狀況,醫院回覆:
「人工血管置入手術為癌症治療過程中化學治療所需要,化學治療之藥物經人工血管導入大血管稀釋,避免刺激傷害小血管.....病患在治療過程中因發現人工血管置放位置發生感染,故於100年3月21日將人工血管移除」
法官據此認定「人工血管置放及移除術」均屬「癌症外科手術」之一種,兩次都須個別理賠。
所以保險條款不同、個案狀況不同,法官/評議中心認定標準不同,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賠結果。
「參照金管會95年12月1日保局二字第09502525070號函,檢送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95年9月8日862次會議紀錄.......會議中邀集和信治癌中心醫院醫師、臺北榮總心臟血管外科醫師、臺大醫院外科部醫師,共同研商討論後決議保險公司可參考處理方式為:『投保癌症保險商品之被保險人,若經醫師診斷必須施予人工血管置入術,以作癌症化學治療,且接受該置入術並實際進行癌症化學治療者,除契約條款所約定之手術定義已明確規範係以切除方式為手術外,保險公司可考量就該項人工血管置入及移除(視為同一次)給付癌症手術保險金。』」
但是保險公司這樣的論述方式,法官一定採納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法官曾詢問原主治醫師患者狀況,醫院回覆:
「人工血管置入手術為癌症治療過程中化學治療所需要,化學治療之藥物經人工血管導入大血管稀釋,避免刺激傷害小血管.....病患在治療過程中因發現人工血管置放位置發生感染,故於100年3月21日將人工血管移除」
法官據此認定「人工血管置放及移除術」均屬「癌症外科手術」之一種,兩次都須個別理賠。
所以保險條款不同、個案狀況不同,法官/評議中心認定標準不同,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賠結果。
結論
人工血管置入與移除,是許多癌症患者治療的必經之路,然而對應到癌症險手術理賠,是不賠、賠一次,還是賠兩次手術的錢,可能遇到不同的狀況、會有不同的結果哦!
(本文修改自「人工血管置入/移除 與 癌症險手術理賠」原文: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12/piccport-and-cancer-insurance-claim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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